租赁吊机运物料修房顶,怎料自己被租来的吊机砸伤,造成一处八级残疾,一处九级残疾,那么这起伤残事件究竟谁来负责?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的案件。
原告李某居住的房屋六楼楼顶需维修,因楼层过高,便承租了被告陈某的吊机及运输施工所需物品,口头约定每日支付陈某机器租赁费和人工费共六百元,并由陈某提供吊机师傅。2014年8月9日上午,陈某安排被告阮某和孙某在六楼楼顶安装吊机,并正常作业一天。次日下午,吊机只有阮某一人操作,在运输一吊车砖块上楼过程中,吊机与运输的砖块全部从楼上掉落砸在地面,恰巧砸到楼下施工的李某,李某受伤后被送往沅江市人民医院治疗。
经鉴定,李某构成八级、九级伤残,而关于赔偿事宜,双方产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将陈某和阮某诉至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整个楼顶维修作业的管理人,其明知简易吊机运输物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且在施工过程中亦未提醒陈某、阮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陈某作为吊机的出租人对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且雇佣无操作吊机资质的阮某从事危险性吊机作业,陈某作为雇主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李某和陈某各承担5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