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到被告沅江某保险公司指定的4S店维修,陈某为自己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及车损险等商业保险,拿着维修费用发票就能顺利索赔,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被告竟以陈某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理赔。8月15日,沅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诉讼案件。
庭审中,被告沅江某保险公司辩称,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等同于无证驾驶,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免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虽然原告陈某的驾驶证未在有效期限内,但事后及时申领了新证,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因保险公司未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法官提醒,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未满一年,可向交警部门车管所申领新证,但如果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后,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车管所将对该驾驶证予以注销。这时,如被交警部门查处,将会根据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理,也就是无证驾驶。因此,驾驶员要及时关注驾驶证的相关信息,如联系地址或电话变更,应及时到车管所办理更正手续。汽车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条款,是由保险公司未与投保人协商拟定的,我国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提醒投保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便投保人在知情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订立格式合同的选择,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到该义务,则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