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垫付赔偿款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8月30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公司向机动车投保人行使追偿权的保险纠纷案件。
2013年2月15日,被告张某持B1驾照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在沅江市南大膳镇金粮米业门前将案外人欧某甲、欧某乙撞伤。经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沅江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原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欧某甲、欧某乙损失共计12万元整。原告向受害人欧某甲、欧某乙支付理赔款后,以被告张某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为由,将张某起诉至沅江法院,向其追偿其垫付赔偿款项。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所取得的B1驾驶证,只能驾驶中型客车,如需驾驶大型货车或中型货车应持B2驾驶证,故被告持B1驾驶证驾驶中型普通货车已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范围,应视为无证驾驶。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后,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应予支持。故判决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