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钱财,无所不能,两男子揽来了焚烧化工残液的“业务”,怎料车辆抛锚被沅江市公安局抓个现行。日前,沅江法院审结了首例环境污染案,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分别判处邓某、郭某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千元。
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邓某在湖南省岳阳市获取20吨含有“笨”、“酸”、“酯化物”等有害物质的化工残留液体需要进行“焚烧”处理,同时收取17000元处理费。同年4月18日,被告人邓某通过案外人雷某找到被告人郭某,经双方协商,由邓某支付郭某11000元费用,将化工残留液体运至沅江市三眼塘镇被告人郭某的居住地,郭某负责卸载并进行挖坑焚烧处理。22日,被告人邓某按协商约定,随车押运将20吨化工残留液运至被告人郭某处,途经沅江市三眼塘镇新开山村路段车辆抛锚,在被告人郭某赶赴现场联系吊车准备将化工残留液转运至焚烧地点的过程中,被沅江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经湖南省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危险废物认定说明”证实,被告人邓某、郭某此次处理的99桶共计20吨化工残液均属国家HW11(900-013-11)类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和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二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施焚烧化工残液,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