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获得死亡赔偿金的近亲属是否需代为赔偿?
分享到:
作者:任玲 肖晓蓉  发布时间:2016-11-15 10:33:48 打印 字号: | |
  死者近亲属获得死亡赔偿金后,遭到死者生前被侵权人起诉,请求用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近日,沅江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

  2015年12月31日,死者谢某驾驶湘H-7N505普通两轮摩托车(车载原告向某某)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益沅一级公路沅江市三眼塘镇十里坪村地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方向超载行驶由李志锋驾驶的豫E-19091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W939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向某某受伤、谢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向某某不承担责任。

  被告谢某某、陈某某系本次事故死者谢某的父母,死者谢某的赔偿已经另案处理。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豫EQ9091半挂牵引车已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所有人为被告安阳市永昌汽运公司。原告诉求,因被告陈某某、谢某某在另案处理的谢某案中获得了谢某的死亡赔偿金,系谢某的继承人,故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共赔偿损失23917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谢某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并不必然转嫁给其父母(即本案被告谢某某、陈某某),如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谢某某、陈某某继承了谢某的遗产应代其承担赔偿责任,可另案起诉。故判决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103689.04元给原告向某某,由被告李某某、安阳市永昌汽运公司共同赔偿2461.65元给原告向某某,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