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沅江某村民周某意外地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他思前想后,猜测很有可能与四年前的一次贷款有关。
2012年,同村的三位村民找周某商量,采用四户联保的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沅江支行分别申请贷款20000元,循环期限3年,当时因自己的养殖场正需要投资,周某就同意了。
庭审中周某辩称,自己的20000元贷款早已还清,所以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周某与同村的另外三位村民采取四户联保的方式申请贷款后,其他三位村民又在2013年3月向该银行贷了款,并且没有还清。银行出具的证据《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真实有效地约定了周某应承担其他三位在3年贷款期内贷款的保证责任。最后法庭判定,对银行的“欠款三人还清所欠贷款本息,周某四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新形式借款贷款需谨慎,四户联保齐担责。为他人债务对外担保时一定要仔细查询债务数额、性质、保证责任的形式和期限,以免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围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