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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未尽抚养义务 变更孩子抚养关系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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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玲 肖晓蓉  发布时间:2016-12-23 08:56:07 打印 字号: | |
  由于孩子的父亲外出务工,对孩子未尽抚养义务,孩子的母亲起诉前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来抚养孩子。近日,沅江法院审结了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2011年,夫妻俩因感情不和,在沅江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婚生女何某某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然而,被告抚养女儿半年后,为生计外出打工,便将女儿放在原告处。从2012年正月至今,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因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且现已重新找了对象,为使女儿能像正常孩子一样学习、生活和成长,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由自己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本应承担对小孩的抚养、教育义务,但被告几年不在家,未能照顾小孩,且小孩已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照顾日常起居;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抚养义务,且于2016年11月18日直接从学校将何某某接走,导致其至今未归校,严重影响了小孩的正常学习,证实被告没有履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