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法院判决受益人夏某某、袁某某连带赔偿原告440 239.192元(扣除已支付的119 280.47元)。
2015年8月25日,原告周某和被告夏某某均在湖北监利县用自己的收割机收割稻谷。中途,夏某某的收割机出现故障,便让周某在收割机下面进行检修。不料,由于夏某某操作不当导致收割机的割台坍塌砸中周某,致周某受伤。周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住院治疗后出院。经鉴定,周某的伤残程度为二级伤残,全案全休365天,护理365天。原告受伤住院后,被告夏某某先后支付了119 280.47元(其中包括医疗保险补偿的17 510元)。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原告周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体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周某帮忙被告夏某某修理收割机,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原告周某在帮工过程中被收割机砸中受伤,被告夏某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因被告夏某某与袁某某系夫妻关系,故对原告周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周某系非专业的维修人员,在帮工过程中,应当预见修理出现故障的收割机存在的风险,但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对损害的造成有一定过错。故原告周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被告夏某某、袁某某承担80%的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