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马某因公死亡,其父母及妻女与工作单位签订了《赔偿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马某父母及妻女85万元人民币,并汇入了马某之妻王某账户,而后,王某将赔偿款据为己有,拒绝分配给马某父母马某初、杨某秀,故马某父母一纸诉状以王某为被告、马某之女马某贝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马某父母要求参与分配死者马某的工亡待遇金于法有据,因被告王某占有全部赔偿款项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其应当将属于原告应得的份额支付给原告。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初、杨某秀427350元。
法官说法: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当财产权益被他人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