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挑不起眼的小型商店,以购买香烟需要开具收据为名,趁店主不备之时,实施抢夺。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夺案。
经查明:2014年9月1日、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分别伙同“向儿”、被告人杨某及陈某(在逃)等人,多次在沅江、常德等地的小型商店,由被告人郭某佯装购买香烟,以不能开具发票为由退还香烟和购烟款。之后,又要店主开具收据。趁店主开收据之际,被告人郭某迅速拿起香烟,将假币丢在柜台上,乘坐一直在外等候的同案人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先后共作案4起,抢夺香烟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