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求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要女方赔偿彩礼钱。近日,沅江法院审结了该离婚案,判决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王某诉称,自己和丈夫是经媒人介绍,由父母操办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不了解,无感情基础,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自己目前工作不顺利,仅能维持生活开支,故要求原告王某退还部分彩礼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要求原告退还部分彩礼2.5万元,虽被告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原告5万元彩礼,但被告购买赠与给原告的金器花去1万元余元,以及按农村习俗给付原告亲属线钱花去1万元,彩礼现金实际只有2万余元,鉴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因被告的婚前给付造成了被告生活困难,遂判决原告适度返还被告彩礼现金5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由于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另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