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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面子作担保 法官判后释疑方知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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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阳  发布时间:2017-08-31 15:41:35 打印 字号: | |
  “现在我算是知道了,吃一堑长一智,谢谢法官,开始的态度不太好,请谅解。”胡某向审理法官表示感谢和歉意, 胡某是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刘某偿还汤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由胡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原告汤某借给刘某6万元,胡某作担保,可借款到期后,刘某却不知去向,于是汤某把刘某和胡某都告上了法庭。接到诉状后,胡某说自己不认识原告汤某和被告刘某,自己也没有用到该笔借款,跟自己没关系,因为是父母的朋友,出于面子不好拒绝,就在担保人书上签了字。

  经过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被告刘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汤某处共借款6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当天,被告胡某向原告出具一份《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承诺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仅支付了2016年6月29日之前的利息后就“消失”不见了。法院认为,汤某与刘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双方约定在六个月归还,刘某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月息2.5%超过法律规定的借款年利率上限24%,应调整为年利率24%。胡某为刘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借款人刘某不能按约履行上述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汤某有权要求保证人胡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开庭审理时被告刘某缺席庭审,又判决自己承担责任,被告胡某很不理解:“为什么别人借钱要我承担责任?你们法院都只找我的麻烦,另外一个人我都没看见,我不服气。”见此情形,民二庭庭长同时也是本案的审判长郑学军耐心细致地开始解答,分别就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都进行了答疑,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胡某心服口服。

  法官提醒:在决定给他人做担保时,一定要了解担保的含义以及担保行为可能承担的后果,慎重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统一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这是很多人并不知情的地方。
责任编辑: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