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5日,沅江市人民法院泗湖山法庭通过微信视频审理了原告叶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叶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15日在沅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1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叶小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2015年上半年被告彭某去美国做生意至今未归,夫妻已分居两年之久,双方感情逐渐淡薄,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庭考虑到被告身在国外无法到庭参加庭审,故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进行了庭审,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将婚生女叶小某交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房产、无债权债务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恋爱、自主结婚,但婚后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叶某提出离婚,被告彭某表示同意,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女叶某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并承担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当庭宣判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彭某离婚以及婚生女叶小某由原告叶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并承担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