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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如何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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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玲  发布时间:2018-07-17 11:50:09 打印 字号: | |
  我国的离婚率已呈逐年增长态势。在离婚诉讼中,保护妇女、儿童作为家庭和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保障如何?

  离婚诉讼案件总量呈上升趋势,离婚率在逐年升高,这与离婚自由度提高、居民婚姻家庭观的嬗变以及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诸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无关系。现阶段,离婚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件增多。就我院的离婚诉讼案件的原告性别来看,女性均多于男性。这一现象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首先我国法律明确保障妇女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次是女性地位的提高和思想的解放。女性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日益提高,女性在经济上和人格上日益独立,面对丈夫的背叛、家暴,选择忍辱负重、委曲求全的少了。二是离婚诉讼案件多发于婚龄在2~15 年的夫妻。这些婚龄段的夫妻成为离婚的主要人群。另外,这个婚龄段的夫妻大部分都生育有多名未成年子女。三是感情不合成为诉请离婚的主要理由。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起诉离婚的理由有很多,其中,以“感情不合”和“感情不合分居满2 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分别占到了大多数。但因“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和“与他人同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数量也日渐增多。四是注重发挥调解的作用。因组织婚姻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因此调解结案已成为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重要结案方式。但在调解结案的案件中,调解和好的远低于调解离婚的案件总数。可见,调解虽然运用的很广泛,但是法院调解和好仍然有一定的难度。

  目前,离婚诉讼中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仍存在几点不足。在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男方比女方有优势。在农村,男性在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女性因出嫁、离婚、再婚等原因而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做法甚至成为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受“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影响,普遍男性在家庭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导致女性在不知情情况下需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时有出现,这也导致男性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经济能力一般高于女方。在离婚救济制度的适用方面。“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举证难。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诸如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都具有隐蔽性,取证、举证非常困难,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在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关注方面,诉讼离婚的夫妻更多关注的是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和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儿童利益关注不够,存在子女抚养费不支付和数额偏低的问题。在沅江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在双方未提供月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沅江城区子女生活费判决标准为500元每月,农村标准为400元每月,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但该生活费数额标准实际偏低。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探望权重视不够。关于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处理比较模糊,缺乏科学性。

  但离婚诉讼中关于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正在不断完善。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将家庭暴力纳入有效的法律干预之下。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开始实施,及时解决了实践中一些离婚妇女被迫承担不明巨额债务的问题。有了这个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妻子就不必承担一些虚假的债务,以及丈夫因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有力保护了女性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离婚案件中,存在家暴的一方被认定为严重过错方的,会结合其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频次等情节及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在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探视权行使方式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依法严格落实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针对举证难的问题,在受害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时,法官会尽可能地向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邻居调查取证,到公安部门调取相应的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调解笔录等材料。法院还适当拓宽证据形式,将施暴者的书面保证、悔过书,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让施暴者逃脱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积极引导家庭暴力受害者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责任编辑:卢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