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我院截止至2018年7月19日处于发布状态的失信被执行人(法人)信息予以公示,并督促所有失信被执行人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到我院主动履行,履行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屏蔽。
企业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将受到限制或被禁止。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慎重与之交往,并欢迎向我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违反限制高消费的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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