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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恢复执行及终本案件的后续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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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10 10:03:49 打印 字号: | |
  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建立专门的数据库进行单独管理,并通过以下方式继续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库与网络查控系统对接,每

月自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发现新的财产线索自动报警提示执行人员;

2、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执

行人员及时核实;

3、对于暂时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找的财产信

息,由执行人员定期查找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中已冻结或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即将到期的,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征得其同意后及时办理续冻结或查封措施。

 本院依职权查找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应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员应在5日内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新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并由裁判组在3日内对该申请进行审查,裁定是否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并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具备履行条件的证据的,应当恢复执行;

2、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恢复执行;

3、和解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以超过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由提出抗辩,经查属实的,不予恢复执行,告知当事人可依据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4、执行法院排除妨害后,被执行人在1年内又实施重复侵权行为的,应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的案件原则上由原执行法官负责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要求更换执行法官的,应当另行指定承办人办理。
责任编辑: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