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及时了解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改进法院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及上级法院信访接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信访工作实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院领导接待来访群众由院党组成员依照接访时间表安排依次轮流接访。
第二条 院领导接访时间为每个法定工作日的上午,下午由信访办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登记,并对信访资料进行整理。
第三条 院领导接访范围主要包括: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疑难复杂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和其他需要领导接待处理的案件。
对正在复查未结论的案件、已经上级法院审查终结的案件、在执行及审理过程中已接访并答复过的信访案件、当事人能通过诉讼程序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不属于信访范围,不予接待。
第四条 信访办于每周五将下一周接访领导名单制定出来,并在公告板上对外进行公示。
第五条 接访日公示确定后,接访领导应准时参与接访。
第六条 接访院领导采取座班制,在信访接待室进行接访。接待日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预约接待、联合接待等方式。
第七条 院领导接待日的来访人员需先到院信访接待室进行登记,由信访办负责收集信访材料,确定被接访人员,并根据情况按先后次序逐一由领导进行接访。
实行预约接访的,待接访领导确定接访日期后,由信访办通知被接访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在指定地点按时参加接访。信访人员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接访的,应提前一日向信访办说明情况,并重新安排预约接访时间。重新预约接访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 领导接访时,信访办负责安排人员进行文字记录,记录内容应由被接访人员签字确认。
领导接访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院长接待来访人员登记表》签署明确的处理意见,提出办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及办理期限。信访办负责对接访领导的接访处理意见进行整理转办,最迟于接访日次日转至责任部门交接办理,将交办情况告知来访人,并负责进行催办。
来访人必须遵守接访秩序,不服从组织人员管理和指挥,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责任部门接到转办的信访案件后,应按照接访领导批示,在办理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接访领导和院信访办,由院信访办负责统一对外答复来访人。
第十条 对没有在领导批示办理期限内完成交办任务或不按时上报书面情况的,院信访办要及时向接访领导汇报,由领导批示延期办理或督办。
第十一条 院信访办负责院领导接待案件的装订、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沅江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