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罂粟壳加入卤水中加工油炼鸭,通过使人食后让顾客流连“美味”。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300元,责令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益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沅江市金橙路经营某饭店,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沅江市湘北市场购买食材时,从一男子手中以320元的价格购买了罂粟壳55个。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在其制作的卤水中加入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并将该卤水制作的油炼鸭对外销售。2017年12月25日沅江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张某经营的饭店进行搜查,当场在其厨房冰箱内搜出罂粟壳46个。经鉴定,该罂粟壳检验出吗啡、罂粟碱、那可汀、可待因成分。
沅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