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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变“祸车” 无辜路人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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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玲  发布时间:2019-06-10 09:18:0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超限超速夺命事故让大货车变成了让人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近日,沅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大货车超限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沅江市南大膳镇永红村1组大堤路段处,车上装载的推土机剐蹭到案外人唐某某所有的停在路外的拖拉机,致拖拉机朝大堤下滑过程中撞到大堤下的行人杨某某,导致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认定,张某驾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全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双方就事故各方之间责任的划分及赔偿费用无法协商一致,酿成纠纷,故诉至本院。法庭查明事实后判决,张某所驾牵引车在宿迁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杨某家属放弃要求唐某某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故杨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798421.47元,由宿迁保险公司承担719773.97元,由被告张某与某物流有限公司(牵引车挂靠公司)连带承担66702.1元。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周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