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郭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郭某以一艘船舶抵押,由罗某、张某等四人担保,在邮政银行贷款380万元。贷款后,郭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邮政银行以借款合同纠纷向沅江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郭某、罗某向邮政银行清偿欠款2612587.27元及利息,张某等三人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郭某等人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
邮政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向郭某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裁定查封登记在郭某名下的一艘船舶,责令郭某将船舶交付给法院。因郭某等人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既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又拒绝交付被查封的财产,沅江法院执行局对郭某先后两次采取拘留措施。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有抵押担保的船舶等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拒不提供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位置,拒绝交付被查封的财产,两次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为破解执行难题,沅江法院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用最严厉的手段依法惩治“老赖”拒执行为。今年以来,该院已审结拒执罪案件3件,有效地维护了法院生效判决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拒执人员也产生强大威慑力,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全市的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