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汤某、胡某午间嬉闹,不幸致使他人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分歧,伤者将学校及肇事学生告上法庭。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中学生致使他人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双方在二审中达成了调解。
2018年3月14日,某中学午餐后休息期间,汤某、胡某在教室门口追逐打闹,撞倒正在走廊上捡垃圾的门卫人员孙某,导致孙某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孙某便将某中学及汤某、胡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汤某、胡某均系未成年人,双方在午间休息时相互追逐打闹,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属于侵权纠纷。被告汤某、胡某作为加害人,造成原告九级伤残,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对损害结果均应承担15%的责任,原告虽为受害人,超出了工作范围,违背了工作职责,对此次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30%的责任。本案两位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学校在安全教育和人员管理上虽尽了一定职责,但对原告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以学校也应承担40%的责任。
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他们在嬉闹时由于忽略了安全,互相踢打碰撞、用尖锐物体戳向他人等所引起的伤害案件时有发生。
法官提醒,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应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从小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避免伤人伤己意外的发生。同时也提醒作为教育管理机构的学校应当积极履责,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积极预防和消除教学环境中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