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8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在沅江市看守所对被告人秦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一案依法宣判,对被告人秦某以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秦某伙同他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1次,敲诈勒索犯罪1次,参与聚众斗殴犯罪1次,违法行为2次。在非法拘禁犯罪中,秦某在聂某(在逃)的授意下,伙同李某(另案起诉)、刘某(另案起诉)、郭某(已判刑)将被害人曹某从某超市拖出并带到河边,对其实施了近一个小时的殴打及威胁。
沅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2016年以来,被告人秦某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沅江市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鉴于被告人秦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秦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疫情肆虐,工作不能停歇,正义不会缺席。为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益,沅江法院宣判前与沅江市看守所积极沟通,严格按照疫情防护要求,配备口罩防护设备,确保宣判过程零感染,做到了防疫与审判工作“两手抓”,防疫与扫黑除恶“两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