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4日,沅江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钱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对钱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扣押的捕鱼工具予以没收销毁;责令被告人钱某修复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向捕捞水域投放鲤鱼、鳊鱼、草鱼成鱼148公斤或者投放四大家鱼148公斤;责令被告人钱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0日20时至22时许,被告人钱某在沅江市南大膳镇双丰闸外河,在禁渔期内驾驶木船,使用逆变器、电瓶、带电线的竹竿电捕头等工具,采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获鲤鱼、鳊鱼、草鱼等鱼类37公斤。被告人钱某在非法捕鱼时被沅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后被移送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评估,该行为造成成鱼损失148公斤,并且直接影响水质,破坏水域环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洞庭湖水域的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对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应当承担修复渔业生态环境、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