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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盗价值近30万元信鸽,获刑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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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玲 周珺  发布时间:2021-01-15 15:38:18 打印 字号: | |

市区闲逛发现鸽子,临时起意偷盗名贵信鸽

2020年7月初,被告人吴某、被告人胡某和李某(在逃)三人在沅江市区闲逛时发现某建筑大楼有鸽子在飞,李某和胡某来到该建筑13楼发现了一个鸽舍,李某便让胡某望风,自己通过攀爬鸽笼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养的信鸽种鸽1只,并将其分给了被告人吴某。经鉴定,该只环号为2014-17-238385的信鸽价值5000元。


精心筹划相约大楼,分工合作再盗32只信鸽

2020年7月31日凌晨,李某联系被告人吴某,筹划再次去某大楼盗窃信鸽。吴某先使用木棍、抹布将大楼门口的两个监控摄像头遮盖,李某从大门旁边的水管攀爬至二楼窗台进入大楼,再到一楼为吴某开门,随后两人一起来到13楼进行偷盗。李某使用螺丝刀将鸽舍的门锁撬开后,将鸽子一只只抓进吴某准备好的袋子里。两人此行共盗窃信鸽种鸽32只。


判决结果

沅江市公安局委托,湖南省信鸽协会、沅江市物价局根据信鸽的品种、血统、获奖情况等对两次被盗的33只信鸽进行评估,最终认定其总价值为293000元。中李某分得17只信鸽,之后又将其中的5只分给被告人胡某,价值为52000元。被告人吴某分得16只信鸽,价值为66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窃取他人名贵信鸽1只;明知5只信鸽为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胡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周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