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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当庭支付20000元,庭前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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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玲 孙英  发布时间:2021-07-15 15:56:19 打印 字号: | |

2021年7月12日,沅江市人民法院草尾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欧某父亲当庭向原告代理人支付现金20000元。

2016年3月4日,原告沅江市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欧某签订《购房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草尾镇某处601房以112680元出售给被告,并约定被告首付款为3万元,待房屋交付后余款一次性付清余款。原告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了被告,而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支付22600元后至今未将余款60080元付清。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催收余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立案后,经了解该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在庭前达成协议,原告当庭支付部分剩余房款。至此,这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得以顺利解决,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据悉,沅江法院草尾法庭根据承办案件特点,积极推行“背靠背+面对面”调解方式,用心用情用法做到定分止争,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沅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