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常见
第三人在借条的空白处签名
到底是“见证人”
还是“保证人”?
一旦借款人未按时还款
又该不该承担担保责任?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丁某经被告小袁介绍与原告郭某相识。后被告丁某因资金周转分两次向原告郭某借款并立下借据,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2%,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时,被告小袁在借据中署名,未表明其系保证人身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丁某催要未果后,原告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丁某偿还借款本息及被告小袁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小袁辩称,其只是见证人,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
被告丁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但不认定小袁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郭某能否要求被告小袁承担保证责任。结合庭审情况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认定小袁是保证人身份的理由在于:第一,小袁在借条上签字,但并未表明其为保证人;第二,小袁不认可其保证人身份;第三,原告没有提交其他的证据来推定小袁系保证人。本案中小袁仅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没有写明保证人身份,借条中也没有任何有关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且结合庭审情况,原告郭某亦未能提供其他的事实证明小袁是保证人而不是见证人的证据,故不能要求小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维系,借条书写大多不够严谨规范,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有时候会比较模糊。对于第三人在借贷凭证上签字一定要明确表明自己的身份是“见证人”还是“担保人”,否则容易发生争议。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担保有风险
签名须谨慎
签的内容
签字的地方
一定要注意
借 条(范本供参考)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___(身份证号:______ )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年利率___ %(大写: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诉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 **(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附件: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注:
1.借条中的“保证人”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网www.chinamoney.com.cn查询。
借条范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