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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牡丹江市到益阳沅江,千里送锦旗的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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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琳琳 陈宵  发布时间:2022-12-30 14:52:28 打印 字号: | |


“也许你只是万千公职人员中的一员,可是你的职业素养让远在千里之外的百姓对法院有了一个全面的、崭新的认识”。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到从黑龙江省赵某寄来的“青天有鉴  司法为民”“情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的锦旗,寄件人赵某为诉讼服务中心便民、暖心的服务点赞。

据了解,赵某的丈夫郭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已在位于沅江市的某监狱服刑4年。赵某长期独自抚养两位年幼的子女,深感身心疲惫,加之双方夫妻感情在此之前已经破裂,故提请诉讼离婚。

2021年,赵某曾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材料,但是因为“管辖”问题,该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后赵某申请了撤诉。

2022年,赵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再次打电话询问沅江市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由沅江市人民法院对其离婚诉讼进行受理,电话“不出所料”被拒绝。但仅过了五分钟,赵某就得到了沅江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回电,耐心向其解说了“管辖”问题。随后,并致电其住所地法院,双方对于“被监禁人员的立案管辖如何确定”这一问题,不存在异议。但是因为疫情的缘故,监狱目前不对外开放,所以无法及时有效的处理赵某的事情。

沅江市人民法院为此联系了沅江市司法局、某监狱,向其核实了“监狱远程视频会见系统”的使用方式,将该操作指南发送至赵某住所地法院的工作人员。该起案件在沅江市司法局、沅江某监狱、沅江市人民法院各方面协调沟通下,完成设备调试后,成功预约处理。

离婚案件一直是基层法院收案率比较高的案件类型,但是很多百姓并不知道离婚诉讼到底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通常情况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原告就被告”原则以外还存在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3.被劳动教养;4.被监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种: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沅江市人民法院